中国修改安全生产法 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

来源:安易网学      发布时间:2021-07-07      点击: 1448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蔡靖骉、时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10日下午,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安全生产法。这是时隔近7年,中国再次完善安全生产法治体系的重要之举。新安全生产法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

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触目惊心,社会影响极大,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修改安全生产法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在爬坡过坎期仍面临较多严峻问题,亟需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说:“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说:“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还有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以经济处罚代替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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